近日,香州警察在严厉打击倒卖文物违法行为时“意外”获得一张“藏宝图”,从此开始了一段曲折离奇的“寻古墓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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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当天成功破获一起香洲区街头倒卖文物案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共计查获涉案文物5件。
鉴于文物犯罪案件较为特殊,香洲公安分局迅速将涉案文物送交广东省文物鉴定站进行鉴定评估。
7月14日,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对涉案文物进行了鉴定评估并出具了相关报告。报告称,涉案5件文物均为明代制品,其中两件为瓷器,工艺精良,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研究意义,被列为三级文物;另3件古钱币被列为一般文物。
涉及文物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29岁)涉嫌倒卖文物、盗掘古墓罪。
刘某称,7月12日,其从四川自贡乘坐高铁前往珠海倒卖文物,涉案文物是7月初自贡某山上古墓被盗的。
7月15日,警方出发前往四川自贡,调查“古墓”真相。
7月16日,民警携带一张粗略绘制的“藏宝图”,在自贡某山上搜寻“古墓”。当时,自贡尚未解除暴雨黄色预警,他们走在被暴雨冲刷过的泥泞山路上,在灌木丛中艰难辨认目标位置。
他们手中那张简陋的“藏宝图”几乎是他们到达目的地的唯一线索。
刘氏手绘藏宝图(《盗墓笔记》)
由于该“藏宝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所为,其真实性尚待考证,在缺乏其他线索的情况下,警方只能采取行动确认这张“藏宝图”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放出的“烟雾弹”。
“应该就是这里了!”最终,警方找到了图片上看似标记的目标地点。这里空旷,几乎无人居住,周围树木茂密,杂草丛生。一块年久失修的墓碑在草丛中若隐若现。在大雨的冲刷下,湿地和成片的枯草、枯叶、枯枝在视觉上几乎融为一体。
民警上前仔细查看,虽然地表覆盖着泥土和植物,但土壤松散,有挖掘痕迹,看来这张“藏宝图”确有其事,这就是刘某最近发掘的古墓。
嫌疑人指认现场
成功找到案发现场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其中,警方发现刘某的供词存在可疑之处。
根据墓室设计,刘某单独发掘墓穴难度较大,且其可能隐瞒了有同伙的事实。随后,警方在墓穴附近抓获了正在搜寻其他“古墓”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1岁),并在张某的摩托车内搜出铁铲、手套、胶鞋等疑似作案工具。
经审讯,发现刘某与张某是同学,刘某自称是第一次盗墓,由于近期资金困难,加上之前有挖古墓的经验,两人便组队到野外挖墓试试运气,没想到,还真挖到了“宝藏”。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依法处理。
文物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珠海警方将严厉打击涉及文物的犯罪行为。
保护文物利当代、利子孙,广大群众如发现盗墓、盗窃文物、倒卖文物等违法行为,请立即向警方举报。
法律链接
关于盗墓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墓是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盗掘被确定为全国或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首要分子;
(三)屡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非法发掘古文物、古墓葬,盗窃或者严重损坏珍贵文物的。非法发掘受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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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倒卖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1、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一起案件中被盗窃三件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被盗窃较高等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起案件中被盗窃三件以上同一等级文物的,按照盗窃较高等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5.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造成毁损、丢失,无法追回的;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