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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丨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6-01-12 17 浏览: 29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之后,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又于2025年12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制定本条例,是为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此为第一条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秉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之理念,致力于完善殡葬服务,并深化殡葬移风易俗项工作,。

第四条,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其职责去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必要的殡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且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用地审批以及规划许可,还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给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以及太平间等暂存遗体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网信、电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去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进行统筹,还要协调,并且督促,同时指导各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以内,把殡葬管理工作做好。

镇级的人民政府,街道的办事处,还有村民的委员会,居民的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做好殡葬关联的工作。

第五条 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殡葬服务被划分成基础项目以及非基础项目,其收费政策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来制定的。

国家制定了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里边包含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还有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所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这些都被纳入了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能够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是应当依法制定的。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会与相关部门一道,合理地去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的清单,针对由此产生的收费会依照法律来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六条,国家循序渐进地把有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归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里面,并且进行动态性的调整,。

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进行统筹考虑,需考量实际需要,还要顾及财政承受能力,进而建立起一种机制,此机制要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是关于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

第八条,国家开展殡葬改革行动,以稳妥且有序的方式推行火葬举措,对土葬形式予以改革,达成节约殡葬用地之目的。

省级人民政府,也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状况,以及交通状况、土地资源等状况,在已经划定了实行火葬地区的基础之上,并且是在允许土葬地区的基础之上,稳步地去进行扩大实行火葬地区范围的工作,之后将调整的情况及时地报送至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九条,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倘若有人自愿去改革丧葬习俗,那么其他人是不可以进行干涉的,并且要鼓励采用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还得按照死亡地的规定去处置遗体或者骨灰。

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殡葬基础信息库予以统筹规划,使其完善,及时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达成共享,还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构建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各个省里,以及自治区内,还有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关于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的有关于殡葬服务整个信息系统的搭建构造,以及管理工作,还有维护工作,把殡葬服务这些方面涉及到的主体,以及相关的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都纳入到系统展开管理,为民众提供便利的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推进殡葬领域的科技创新,以及推广应用,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相关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要加强宣传教育,群团组织,亦应加强宣传教育,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样需加强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互联网平台,也得加强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积极开展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呢,能够前往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跟有关部门去进行投诉,去实施举报。而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哈,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殡葬设施

第十四条,殡葬设施,乃是用以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的必备设施,其中涵盖了殡仪馆,还包括骨灰堂,以及公墓。

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是殡葬服务机构,新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应由政府举办,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且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当中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加强管理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殡葬设施建设列入于相关规划之中,并且要跟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接起来。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殡葬设施,应当是符合地方相关规划的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以及分布状况,按照需求建设殡仪馆,合理去设置殡仪馆的服务网点。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去配备遗体接运车,以此来保障遗体接运的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骨灰堂、公墓时,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情况,按照供需适配原则,按照节地生态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所需类型,合理确定建设数量,合理裁度建设规模。

按国家一系列复杂且特定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是以划拨这种特定方式来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相应的规范流程。

第十九条,殡葬设施所需要的遗体接运车,以及遗体冷藏柜,还有火化机,另外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禁止制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处于农村范畴的公益性墓地,在原则的限定之下,是不可以朝着村民去收取和墓位使用有着关联的费用的,并且,是不可以针对村民以外的那些其他人员,来提供用以建造墓穴的用地或者是墓位的。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状况,针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做好建设投入方面的工作,还要做好统一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除去受国家保护的、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应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且不留坟头;对于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但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第三章 殡仪服务

自然人正常死亡时,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借助各种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来共享死亡证明信息,这是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 。

医疗卫生机构,理当按照规定去公布殡仪馆以及服务网点的联系方式,以此来方便丧属进行联系。

有这么一种是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它涉及到公安机关依法去处置,并且,逝者是未曾经过医疗卫生机构来进行救治的,而后,对于这类逝者,是由公安机关来出具死亡证明的。

涉及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中医药部门、疾控部门,还有民政部门,它们应当做的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殡仪馆之间的衔接配合,这是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

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殡仪馆需要凭借死亡证明,及时去接运遗体,并且要针对遗体开展必要的卫生技术方面的处理,在接运遗体之际,要是发现遗体状况跟死亡证明所记载的死因显著不相符,那就应当马上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处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范畴内的殡仪馆,其存放遗体的情况通常是一般不会超出3日的时长 ,要是存在需要进行延期存放的情形 ,那么丧属或者遗体移交方就应当去到该殡仪馆 ,进而办理那关系到延期存放的相关手续 ,并且还要依据规定去缴纳那个延期存放所产生的费用 。

第二十八条,殡仪馆要凭借死亡证明以及火化确认书来火化遗体,并且出具火化证明 。

殡仪馆,要在遗体存放的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且,还要在火化的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之后,要把收集起来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起来,保存的时间不能少于90日,用来备查。

第二十九条,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当中,遗体应当在当地、就附近的殡仪馆直接进行火化。要是的确必须跨区域对遗体加以运输的话,丧家亲属应当凭借运输最终目的地民政部门所开具的遗体接收证明去联系殡仪馆以便运输遗体。

需要跨国(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身份不明的特殊情形下死亡证明出具以及遗体处置办法,无人认领的特殊情形下的相关办法,交通事故当中当场死亡这种特殊情形的相关规定,还有因其他突发事件死亡此情形的相关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去制定。

第四章 安葬服务

第三十一条,推行那种不占地,或者占地少的安葬方式,倡导去使用绿色环保的丧葬用品,以此减少墓地的石化以及硬化。

于实行火葬的区域,对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这般的安葬方式予以鼓励以及引导在呀;于准许土葬的地区,对遗体深埋、不留下坟头、不进行硬化、不树立碑石等安葬形式予以鼓励以及引导呢。

对依照前款所规定的方式来实施生态安葬的情况,具备条件的地方能够给予适度补贴。

第三十二条,在各地,能够依循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于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而实施生态安葬。

第三十三条,国家倡导着骨灰格位安葬的做法,骨灰堂呢,要么不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要么就是适当地去收取这两项费用。

禁止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

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朝向,推行墓位小型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划定一定区域实施骨灰格位安葬。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谨地对公墓墓位占地面积以及墓碑高度加以限制,具体的标准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去制定 。

不允许以变相的方式去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的材料。不可以设置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第三十五条,骨灰堂与公墓,应当凭借死亡证明以及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来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不过,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骨灰格位,以及公墓墓位,其一个使用周期的时长,不会超过20年。在使用周期满了之后,能够去办理续用手续,并且要交纳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费用,建立维护基金,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之下,实行专账管理,用于后续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禁止把居民住宅专门用来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处所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 丧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办理丧事活动,该项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其绝对不能够妨碍公共秩序,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更不可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激励农村的红白理事会以及其它类似组织施展其作用,去协助广大群众以文明且节俭的方式操持丧事活动,进而引领破除旧俗、树立新风的风气转变。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当中主责民政事务的部门,应当着重强化宣传工作,以此引导广大群众,于殡仪馆以及其设立的各个服务网点处,去办理诸如告别之类的丧事相关活动。

不在殡葬服务机构范畴内的,从事殡葬服务代理这项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从事用品代购这一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策划主持这类事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信息咨询这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朝着县级级别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去备案,这是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以及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还会纳入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于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的情况,对于存在诱导大操大办的情况,对于存在强迫接受服务的情况,对于存在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会依法进行处置。然后,处置后会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且向社会公开。

殡葬服务机构不可以,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通过采取分解项目的方式,以及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从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 。 而这是第四十二条所明确规定的 。

第四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以及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还有,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加上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不依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或者于标价之外额外加价以及收取未明确标明的费用 。

(二)借助虚假的,或者能使人产生误解的价格手段,去诱骗丧属,使其与自己进行交易 。

采取捆绑方式,附加不合理条件,施加不合理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丧葬用品,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收取费用 。

针对丧属,采取强制手段,或者以变向方式,迫使其接受来自第三方的有偿服务,并且,利用相关服务网点,进行重复收费行为 。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前边条款所规定的那些单位、组织,不可以达成或者去实施那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呢;要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话,那就不可以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哟。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制造丧葬用品,禁止销售丧葬用品,这些丧葬用品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销售这样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要遵守法律法规,要遵循公序良俗,得加强逝者信息保护,不可诱导消费,不准违法违规处理逝者信息,也不能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可利用适宜场地,为群众提供治丧便利,街道办事处也可利用适宜场地,为群众提供治丧便利,村民委员会同样可利用适宜场地,为群众提供治丧便利,居民委员会也能够利用适宜场地,为群众提供治丧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那份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强化部门间情况通报以及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有有关部门,它们应当依照法律履行职责,针对殡葬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处在县级以及更高层级之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针对殡葬工作的有规律的督导行为,给予支持,并且去督促各个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来履行自身职责。

第四十八条,居于县级以上地点的那个地方人民政府,其民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使用并结合现代技术手段,做到及时察觉到并且去处置殡葬方面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此类事项,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要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查处结果也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且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殡葬服务实施清单化管理,且进行动态调整,禁止于清单之外设立项目,禁止在清单之外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进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第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肩负应有责任,第三,要建立一种机制,第四,是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存在相关联系的监督渠道,第五,达成信息共享监督机制的构建,第六,对于丧属所反映出来的殡葬服务的问题,第七,理应由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第八,及时展开相应处理,第九,并且要把处理之后得到的结果,第十,告知丧属,此为整个流程。

第五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所属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涵盖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接受奖惩等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方式,对殡葬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这个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呢,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去建立殡葬服务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把相关信息把它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法律开展失信惩戒。

第五十四条,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引领殡葬服务机构,做到守法经营,做到诚信经营,做到安全经营。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身行为,实现文明服务。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鼓励法人,鼓励其他组织,对殡葬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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