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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5-07-03 17 浏览: 26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了关于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保护管理规章》进行修订的决议。

(在2024年5月28日举行的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保护管理规章》进行以下修订:

一、对第三条第一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维护与管理需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融合,秉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管理措施,深入挖掘其价值,实现有效利用,妥善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使文物焕发活力,确保文物安全得到保障。

二、第五条中的“宗教行政部门”已更改为“宗教事务部门”,第四款内容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宗教事务、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需在其职责权限内,切实负责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对第十条内容进行调整,将“省文物行政部门”与“省建设行政部门”的联合表述更改为“省人民政府主管文物的行政机构”以及“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四、对第十二条进行修订,规定承德市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需编制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文物保护的科技研究计划,并实施相应策略,以推动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运用,加快文物保护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从而提升文物保护的总体质量和科技水平。

五、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整,将“工程建设”这一表述更改为“建设工程”。

六、对第十六条进行修订,规定:在建设控制区域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设计应包括形态、尺寸、规模、色彩以及建筑风格等方面,确保与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环境和历史文化特征相契合。设计图纸需获得省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德市政府需对建设控制区内的现有建筑和结构进行细致检查,对于那些可能威胁到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安全、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问题建筑,必须设定期限予以拆除或搬迁;对于那些无法拆除或搬迁的,则必须设定期限进行改造。对于合法建筑和结构的拆除、搬迁或改造,政府将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补偿。

新增一条规定,列为第十七条内容:对于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保护区域和建设管控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必须提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要求其组织在工程实施区域开展考古调查与勘探工作。对文物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时,若发现文物,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商议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若遇到重要发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立即上报至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第十八条进行修订,将其编号调整为第十九条,同时将“建设行政部门”这一表述更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新增一条,即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需充分挖掘馆藏文物的价值,采取诸如借展、联合举办展览、网络展示、学术研究以及文化创意等多种途径,强化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传统和民族团结意识的宣传教育,进而提升馆藏文物的使用效益。

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理应向学校以及科研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以便它们能够顺利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十、将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并对其第三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古建筑、树木或人员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需依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预防野生动物可能引发的危害。

将原第二十三条内容调整至第二十五条,并作出如下修订:“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保护区域内,严禁进行以下行为:”

进行山体开凿、挖掘井眼、修建灌溉渠道、采挖沙石、挖掘土壤、堆放废弃物以及各类杂项。

“(二)建坟立碑;

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及使用活动。

“(四)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实施低空飞行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将原第二十四条提升至第二十六条,修订内容如下:“凡踏入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游客,须遵守以下规定: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二)吸烟,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规定区域外焚香;

“(四)在防火戒严期内进入防火戒严区;

“(五)挪用、损毁避雷、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六、严禁擅自翻越或破坏围墙,禁止在游泳嬉戏,亦不得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之外擅自踏足冰面进行活动。

“(七)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樵采、猎捕、钓鱼、放生;

“(八)在文物、古树名木上涂污、刻画;

在标有禁止摄影标识的区域进行拍摄,抑或未获得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保护管理机构的批准进行商业摄影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将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对原句中的“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修改,改为“需经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集会、文艺演出”部分调整为“集会、大型宗教活动、文艺演出”,并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拍摄电影、电视剧”。

十四、将原第二十六条内容调整至第二十八条,并将“行政处分”一词替换为“处分”,同时将“违反有关规定,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表述修改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出借或非法占有国有文物,以及那些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与研究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书籍、拓片、图纸、影视作品和档案资料”。

将原第二十七条条款调整至第二十九条,并作出如下修订:“若出现以下任一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允许,在保护区擅自开展建筑项目或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的;

在建设控制区域开展建筑项目,若其设计图则未获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若未获得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资格证书,则不得擅自进行文物的修复、搬迁或重建活动。

“(六)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

(七)那些占用承德避暑山庄及其周边寺庙古建筑空间的机构,未能依照规定对古建筑及附属建筑进行安全保障,且拒绝执行维护和修复的职责。

十六、将原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调整至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下: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若违反本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三款,将受到警告处分;若由此引发严重后果,将被处以两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将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款。若行为人已获得非法所得,则将予以没收。

违反文物保护标志或界桩的破坏行为,将被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款。

十七、删除第二十九条。

将第三十条内容进行修订,规定:若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条款,将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九、删除第三十一条。

在第三十二条中,原“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将被替换为“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以及第九项”,“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表述将被调整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新增一条规定,即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对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八款,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经此决定,将进行相应的修订以及条目顺序的调整,随后予以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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