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第一条阐述了制定本法的宗旨与依据,即旨在强化公墓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并充分考虑本市的具体情况。第二条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要求本市区域内所有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规。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提及的公墓涵盖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及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指向公民提供有偿骨灰安葬服务的墓地。公益性公墓则是专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墓地。而公益性埋葬地则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深埋服务的场所。本办法所指的公墓业务代办机构,系指专门负责公墓墓穴销售业务的服务部门。根据第四条,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该部门下属的殡葬事业管理处则具体承担本市公墓的管理职责。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内公墓管理的责任。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需各自履行职责,确保公墓管理工作得到妥善执行。第六条(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公墓的设立需遵循节约土地资源及改变陈规陋习的原则。依据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我市对公墓的设立实施了总量限制。在第二章“申请与审批”中的第七条明确指出,我市对公墓的设立实施了许可制度。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立公墓。同时,严禁擅自为公墓(坟墓)树立碑石。第八条,市及所属区、县殡葬服务机构有权提出设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则可提出设立公益性墓地申请。同时,严禁再新建公益性墓地。第九条(申请条件):申请设立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墓地,需满足以下条件:墓地选址需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墓地需位于风景名胜区周边两公里之外,与铁路保持五十米的距离,同时也要远离公路和干河,至少保持三十米的间隔。(三)在选址时,墓地应优先考虑地势较高的地区,如低洼、盐碱地带,并应避免占用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四)经营性公墓的面积上限为一百五十亩,不得划分出独立的公墓或墓区;而公益性质的埋葬地,其面积则不能超过两亩。(五)经营性公墓必须配备行人及车辆的集散区域,并设有专门的车辆通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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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源公墓墓园班车:购墓免费接送。
冬至、清明期间全市设有多处祭扫专线班车,请提前一月购票。票价若有浮动,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