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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益性墓园建设和管理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任务。近年来,涉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推进公益性墓园建设。全县在建城市公益性公墓1个,已建成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44个,实现城乡全覆盖。由于我县公益性墓地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暴露出一些问题。这或许也是中西部山区县的通病。解决墓园建设瓶颈需要高度重视、集体努力。
障碍:入墓难,“村民”定义需明确
2012年11月修订、2013年1月实施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坟墓空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更加频繁。国务院的这一规定已经不适应快速变化的农村形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落叶归根”难返乡。安葬于农村公共墓地。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其户籍后来发生了迁移,但其户籍性质并没有改变。当他们年老时,希望能回到家乡安葬,但由于不是村里的村民,无法安葬在当地的公益墓地。二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夫妻合葬困难。现实中,很多夫妻的户口类型不同。根据现行政策,配偶一方是村民,可以安葬在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另一方有城镇户口,但不能安葬在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这就导致了夫妻俩不能合葬的困境。三是居住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入葬农村公益性墓地存在困难。 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出现了“买户籍”户籍改革。这些人仅变更户籍,但仍在原户籍地务农;部分农村社区居民既有城镇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但在社区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居民,农业户口的可以安葬,但城镇居民不能安葬; 2023年7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我的家乡我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鼓励引导离退休干部、离退休教师、离退休医生、离退休技师、离退休军人等回乡落户,担任产业发展指导员、村务督导员、社情民意举报员、村建智库等,不排除这批人会有在发挥余热的过程中希望就地掩埋。这必然会导致农村公益性墓地因户籍限制而无法安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户籍不在本村的公民,在本村居住满一年的,申请参加村委会。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户籍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可以行使。但是,如果你的户口不在本村,你住在本村,你的父母、丈夫和其他亲戚也住在本村,并且你退休后在本村利用业余时间,你就不能埋在公益金里。公墓。这说明新时代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村民”的内涵和外延应不断丰富。扩展而不丰富扩展。
困境:墓地选址难,埋葬地点又要方便老百姓
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和选址关系到墓地的利用率。如果规划和选址不科学,人们就会不愿意进入墓地,建设墓地的初衷就无法实现。乱葬、违规建坟现象难以杜绝,形成恶性循环。目前,我县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存在诸多限制因素:一是受地理条件限制。歙县位于皖南山区。境内以山地、丘陵为主,占95%,河谷平原仅占5%。森林覆盖率82.15%,森林面积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64.51%。村庄分散,交通便利的相对集中的连片土地大多为禁葬区,而墓地大多地处偏远,出行困难;其次,他们受到三道红线的限制。我县有许多生态林和基本农田。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极大限制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选择,导致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不足、墓地扩建需求得不到满足、殡葬墓葬供给少;三是受建制村规划影响。我县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44个,其中乡级公墓28个,行政村182个。一些行政村管理面积较大,农村公益性墓地不能满足全体村民就近殡葬需求。
担忧:筹集资金困难,资金安全有待加强
公益性墓地主要由政府资金资助,也有部分村民自筹资金。它们本质上是公益性的。陵园建设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地形测量、陵园设计、陵墓及附属设施建设、陵园绿化等。据测算,一座墓地的建设成本约为60万至70万元,有的甚至超过100万元,这对县财政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歙县墓园建设有三个特点:一是墓地需求量大。歙县是山区县、库区县,村庄相对分散。另外,歙县属于殡葬改革区,需要一村一墓地,基本可以满足需要。二是基础设施投资高。歙县地形复杂,必须避开耕地、公益林、退耕还林、生态红线、城乡建设规划区、“三线三边”可见区域。农村墓地位置距离村庄较远,硬化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也有所投入。规模大,建设成本高。三是墓地优化成本高。根据国家、省民政部门和县委、政府的建设要求,农村墓地绿化率要达到50%以上,墓地区域要以打造花园式、生态型、人文型陵墓为导向,这就需要大幅增加墓园建设的投资。现行陵园建设的投资机制是民政局、乡镇、村组各出一部分。由于财力有限,财政投入有限与陵园建设需求旺盛形成矛盾。
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加大资金投入
1、突破:打破殡葬政策壁垒。积极提出修改完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建议,重新界定村民的概念,提供更符合时代背景的解读,着力解决能下葬但不能下葬的问题。不埋在农村的墓地里。目前,一些领域已经做出了探索。例如,牟定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埋葬对象范围为当地农村村民(居民),并增加“‘农转城’居民死亡后,其骨灰可以埋葬于居住地或者户籍迁移前居住地的墓地”及其他有关规定;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基本建设规范》第十六条:“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配偶之一,作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军人(包括退休人员)要求安葬于配偶所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安葬于本村农村公墓。安葬于公益性墓地。”建议上级民政部门广泛开展研究,积极吸收各地探索成果。
2、应对措施:加大墓地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增加供给,满足墓地需求。要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准确测算殡葬设施建设数量,在充分征求林业、首都和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科学合理编制和调整农村公益性专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公墓,及时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用林地。工作。对管理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组、自然村,要合理选址,增设独立墓地;人口较少的行政村要联合建设墓地,解决“无处安葬”问题。
3、呼吁协调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国家和省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山区县公益性陵园建设的资金支持,形成稳定增长机制,解决山区县城乡公益性陵园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资金问题。 ,以及殡葬整修。 ,实现殡葬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的目标。
殡葬改革的答案写在墓地里,呈现在青山上。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殡葬工作的重要抓手。它不仅是殡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百姓福祉、解决群众“遗后事务”的民生大事。决策机构应重视突破新时期农村公益性墓地发展瓶颈。 ,以高标准、高质量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许文清只认识华伟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