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镇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我镇为法定火化区,大力提倡骨灰一次性处理,实行地栽树、深埋不留坟、撒河等方式,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安葬骨灰的公共设施。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营业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公墓;营业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有偿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公墓。我镇公墓均为公益性公墓。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美化环境。逐步实现墓区标准化、环境景观化。第五条 公墓应当在偏僻荒山荒地修建,无荒山荒地的,可以设立骨灰安置所存放骨灰,修建骨灰墙,但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历史遗迹、文物保护区、风景绿地、水库、河流、铁路沿线和公路两侧修建公墓。第六条 镇民政部门是镇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县公墓政策法规,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本镇公墓建设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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