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通贤镇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安置所、管理室等,以下简称公墓)管理,推动全镇殡葬管理改革,规范和引导健康文明殡葬活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安置所和公墓建设的意见》(民政[2014]34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新建、改建坟墓的通知》(杭政[2018]71号)和《上杭县全面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通贤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农村公益性骨灰龛和公墓建设实施方案》(杭府办[2018]87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置原则
1、免费与收费。公墓安置墓穴为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本公墓骨灰安置所为缴纳墓穴费用的人员提供免费存放服务;
2、凭证按次序。逝者家属须主动到所在镇民政局(或墓地管理处)办理骨灰安置相关手续,凭证按缴费顺序选择墓地,将逝者骨灰安放在本墓地。
第二条 安置目标
1. 新增死亡病例;
2. 临时安放2018年7月11日以后去世人员的骨灰;
3.因城镇、村庄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
4.其他需要迁移或者安放骨灰的情形。
第三条 安置程序
1、主动申报。死者家属应在7日内持死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家属身份证件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镇民政局(或公墓管理处)申报,要求公墓安置或存放骨灰。
2、审核确认。镇民政办(或公墓管理处)收集、审核、确认并登记死者家属及其申请材料。
3、缴费、办证。逝者家属应在接到镇民政局(或公墓管理处)通知之日起3日内,缴清全部费用,并将有关材料寄回镇民政局(或公墓管理处)办理立案、办证。
4、凭证安置。镇民政办(或墓地管理处)核实一切手续齐全后,出具相关证明。家属凭证明将逝者骨灰安放在墓地或存放在骨灰安置所。
第四条 收费标准
1、骨灰龛存放骨灰三年内免费,三年后按每年30元标准收取管理费,暂定20年收费600元。
2、公墓收费分墓穴租赁、墓穴建筑材料、安葬费、墓穴管理费四项,其中安葬费依据杭发改[2019]93号《关于制定上杭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在广泛听取部门和社会意见后,将安葬费定为每墓6868元(含20年管理费)。
第五条 安置期限
本公墓墓穴及墓位使用期限暂定为20年,期限届满需再次使用,应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办理续期手续,原则上不收取墓穴续期费,按规定收取公墓管理费。
第六条 安置规定
1、骨灰安放必须接受墓地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私自安葬、占用墓地、改建扩建墓穴,坚决打击无证安放、私自安放行为。
2、严禁改变墓碑材料、朝向、附属设施等统一标准和设计,严禁添加影响本墓地整体风格的附属物或构筑物。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响应节地、生态、文明安葬新潮流,不搞封建迷信、攀比闹事、奢侈浪费等落后殡葬习俗。
4、陵园区域防火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高炮等,尽量不用或少用爆竹,离开前务必将火熄灭,不乱扔烟蒂,确保陵园及林区安全。如因焚香、蜡烛、烟花、烟蒂等引起火灾,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注意墓地环境卫生。祭祀结束后,祭祀品、塑料袋、死者遗物必须收集起来,放入焚化炉焚烧,不得摆放在墓前,确保墓地环境卫生。
6、维护墓地秩序和安全,爱护儿童、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跳跃、跨越墓地。保持墓地庄严,爱护墓区绿化、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进入墓地的车辆必须有序停放。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
陵园设有传统坟墓埋葬区和骨灰盒埋葬区,积极提倡和鼓励骨灰集中存放、骨灰直接安葬以及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新型安葬方式。
第八条 墓地财产
公墓严禁社会团体或个人出租、承包、违规或变相经营。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政府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转让或买卖。
第九条 附则
1、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通贤镇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