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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5-12-25 17 浏览: 79

(民发〔2008〕203号)

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

人们群众切身利益与公墓的建设以及管理相关联,国务院针对此予以了高度的重视,接连公布并且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以及政策,针对公墓的规划、建设以及经营等诸多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建设公墓的情况,存在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现象,还出现了超标准建设墓穴等状况,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土地资源,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公墓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2009年2月起,到7月底这个时间段之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包括民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林业部门等需要注意,要针对辖区以内现有的各类公墓展开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着重去解决在公墓建设经营过程当中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一,要取缔那种非法的公墓。那种没有经过依法批准建设起来的公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里的规定,是要由民政部门联合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去把它取缔掉的。要责令其恢复土地原来的样子,没收违法所获得的利益,还能够并处罚款。在取缔的时候,得依据具体的情况去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地去解决后续的问题。

首先,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其次,对于获得批准正在建设或者将要建设的公墓,省级民政部门需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批准文件重新展开调查核实。然后,要是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省级民政部门公墓建设规划的情况,还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情形,那么就要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那没有依照批准文件来进行建设的公墓,民政部门得责令它停止建设,限定日期去改正。针对已经建成了然而却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就擅自开展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随后展开验收,要是验收未能合格,就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1. 不准许进行建设,不准许出售(租)面积超出规定的墓穴、墓地。公墓经营单位必须要严格依照国家所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来建设,来出售(租)墓葬用地。要是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租)了面积超出规定的墓穴、墓地,那么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没收违法获取的所得,还兴许会并处罚款。对于那些还没有建成的,或者是已经建成了、然而还没有出售(租)出去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拆除,或者是限定日期给予改造;要是已经出售(租)出去了,并且还跟丧户签订了协议,可是骨灰还没有安葬的,同样得依照法律规定拆除,或者是限定日期进行改造,在这种情况下,公墓经营单位应该向丧户讲清楚状况,跟丧户进行协商,对安葬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是解除安葬协议,要依照协议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已经安葬了骨灰的情况,要强化管理,等到使用期限满了之后,依照法律进行处理。而上述拆除,或者是改造墓穴、墓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赔偿责任,都由公墓经营单位来承担。

2. 严禁 通过非法途径 进行出售(租)、对墓葬用地 或以骨灰存放格位 实施转让(租)行为。要是采用诸如承诺“回购”、“升值”这般的虚假宣传方式 来欺骗群众 进行购买、承租,或者 针对那些 未出具死亡证明 以及 未出具火化证明的人 予以出售(租)墓葬用地 或者 是使其租用骨灰存放格位,那么 将会由民政部门 联合工商部门 进行查处,依据相关法规 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倘若 在出售(租)墓葬用地 又或者 是出租骨灰存放格位时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那么 会由价格主管部门 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处理。对于 在公墓经营过程中 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 依据法律 展开立案侦查。要是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就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而去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开展经营活动,该墓地只能用于安葬本村过逝居民的骨灰或者遗体,不可以对外搞经营,当中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是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供给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进而从事违法经营举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对于已经出让(出租)的墓葬用地以及骨灰存放格位按照非法转让来处理,并且要限期整改 。

这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地方各有关专门部门需予以高度重视,要强化进行领导,精心细致加以组织,周密严谨作出部署,明确各自责任,层层认真抓好落实,好使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得以确保其顺利开展推进,以及公墓建设能够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对于那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关键问题,则要及时迅速报告给党委、政府,抓紧赶忙研究相应相关对策,但要防控防止引发诞生社会矛盾。在真正实质的工作过程当中,务必要留意注意方式方法,始终坚持秉持以人为本,切实切当维护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是工作不力而造成引致严重后果效应的,那就应对相关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追究其责任 。每个省级的民政部门,都需要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之前,把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汇总,之后再向民政部报告 。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中,包含节约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公墓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严格予以控制,规范进行发展。

(一)开展公墓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各省(区、市)民政部门需联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尽快去制订并且完善当地的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要依照现有的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以及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依据民政部关于墓穴的面积、使用周期的规定,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以及占地面积实施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要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墓地,要遵循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开展规划以及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二,强化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民政部门需加大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控公墓建设用地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借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这种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者。林业部门要从严开展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整个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工作,严格防范水源受到污染。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对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以及执行情况展开监督 。对于已然被批准建设的公墓而言,需严格按照规划以及被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来展开建设,绝对不可以擅自去修改规划,更不可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要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那么多占的土地会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并予以论处,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而毁坏森林、林木的情况,将由林业部门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三)对经营性公墓审批予以严格把控。省级民政部门須严格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公墓建设规划来审批经营性公墓。若要申请建设公墓,需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并同意,之后再上报至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申请文件涵盖的内容有: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给出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要是涉及林地的话,还得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要是存在违法、违规审批的情况,并且在审批过程当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那么就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以及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哇处是,及时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呐的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呀道里好重,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动殡葬事宜的革新。地方各个相关部门,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方位的角度出发,充分认知殡葬改革具备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强化公墓建设以及管理工作,促使殡葬事业得以健康有序进展。还要秉持“实施火葬举动,变革土葬形式,节约殡葬所需用地,摒弃丧葬方面的陈旧习俗,倡导采用文明且节俭方式操办丧事进行殡葬”的方针,积极推行生态葬法举措,大力实行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占用土地份额少或者不占用土地的骨灰处理办法。对其须进行统筹规划,加大地方投入以及进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的力度,还要加强殡仪服务价格的监管,切实去减轻人民群众丧葬所承担的负担。要依据当地人口数量以及分布的情况,去合理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这一行为,并且以较低的价格面向社会公众来提供骨灰存放服务,以此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对于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这一事项,需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渠道,通过采取人民群众所乐于接受的形式,大力去倡导殡葬方面的新观念、新风尚,以此来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以及丧葬陋俗,让其自觉地去进行殡葬习俗的改革,持续不断地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进而营造出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还要深入地宣传我国人多地少这样的基本国情,宣传国家的殡葬法规和政策,尽力使之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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