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把殡葬管理予以强化,将土地资源进行保护以及节约,促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获得推进,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从而制定出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在于,积极地推行火葬,有步骤地推进此项工作,改革土葬的方式,摒弃那封建迷信色彩浓厚的丧葬习俗,倡导以文明节俭的方式去办理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要切实强化领导,支撑主管部门去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予以协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乃是殡葬管理工作之主管部门,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要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还要宣传、贯彻法规,此外,也要宣传、贯彻规章以及政策。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领导殡葬管理所,管理殡仪馆,管理火葬场,管理公墓该类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个机关,以及团体,还有部队,再加上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需要针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的人员,展开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此保证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以及规章,还有政策,能够得以执行。
第六条,各个市,各个县,应该构建起完善的殡葬管理所,配备与之相应的人员,去负责本区域以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它的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到当地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安排出用地并且提供资金,以此来适应殡葬改革的所需。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各市以及县当中,城镇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这里的5万人以上包含了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对于这样的县而言,应当建立起火葬场,并且实行火葬。
第九条,存在火葬场,或者其邻近设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当去划定火葬区,进而推行火葬。对于划定火葬区范围时,该范围人口在地区总人口里所占的比例,是这样规定的:山区县所占比例为50%;丘陵地区的县所占比例为60%;平原区的市、县所占比例为70%;城市郊区所占比例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则全部被划定为火葬区。
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
第十一条,于火葬区内,在医院辞世之人,其遗体由当地殡仪馆收取运送并进行火化,禁止土葬。医疗机构要构建遗体造册登记制度,若有接运尸体需求,应当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火葬区域以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再有事业单位,还有外商投资企业,这些单位里的干部,以及职工,辞世之后,若不实行火葬,那所在的单位,就不可以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并且也不能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火化之后的骨灰,由丧主自己去进行处理,能够存放于骨灰堂里,也能够存放于骨灰墙处,还能够存放于骨灰公墓内,又或者可以埋葬用来植树,甚至能够撒入大海之中,然而却不可以到公墓以外的那个区域去造坟进而埋葬。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存在着暂时尚未被划定为火葬区域的地方,这些地方被规列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内,应当是以乡、镇或者管理区作为单位,去挑选那些荒山野岭且土地贫瘠之地来建造公墓,实施集中进行埋葬的举措,并且要严禁在公墓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开展埋葬行为。
城市当中现存的墓地,以及坟岗,除去法律法规方面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一概都要由当地的殡葬管理部门来进行接管,并且还要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存在华侨数量相对较多情况的市以及县,能够构建华侨公墓,籍此用于安葬华侨,进而安放港澳台同胞的骨灰,或者设置安放并保存其遗体,又或者留存其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中,其明确指出兴建公墓这件事,必须按照国家民政部所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的情形,从而履行报批相关手续才行。只有经由具备有权审批资格的民政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够前往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这一行为,在领取到营业执照之后方可正式开展营业活动;要是未经批准就设立的经营性公墓,那不准许投入营业。而经营性公墓这种情况,必须得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到兴建以及经营管理当中 。
第十七条,兴建公墓所需的用地,要按照非农业用地的申请程序来办理,之后还要按照非农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去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要严格把控墓穴占地面积啊,每具遗体所占用的面积是不可以超过4平方米的哟,而骨灰所占用的面积呢不超过1平方米呢。
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
第二十条规定,严禁将耕地用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非法进行出租、转让、售卖墓穴,禁止恢复或者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倘若违反此规定,将会由当地的市、县民政部门联合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在限期内迁移坟墓,并且恢复原来的地貌。
第二十一条,禁止于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以及河流的堤坝,还有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倘若违背此项规定,那么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在限定的期限内迁坟,并且恢复原来的地貌。
第二十二条,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之内的坟墓 ,其中用地单位应当登报或者张贴通告 ,以此通知坟主在限定时期之内办理迁坟相关事宜 ,而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要是过期了没有人办理迁坟事宜 ,那就会按照无主坟加以处理 。
第二十三条,对于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当其辞世之后,能够实行土葬,不过在存在公墓的区域,应当安葬于公墓之中;要是其愿意实行火葬,那么会予以鼓励。
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呢,要采取措施并且呢这些措施得是有效的,去引导群众,引导群众干啥呀在这时候,引导群众摒弃掉那种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然后呢实行文明又节俭的方式去办丧事喽。
第二十五条,丧葬活动中,封建迷信的活动是被禁止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够在丧葬期间,去从事带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职业类活动。要是有人利用迷信之类的活动,传播谣言从而蛊惑众人,或者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那么是应该依据法律来进行惩罚处置的。
第二十六条,有关生产以及销售丧葬用品的情况,应当经过当地县或者是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之后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够进行经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在火葬区域之内,若存在将遗体进行土葬的情况,那么由殡葬主管部门去责令丧主在限定的期限内实施火化,同时呢,由国土部门责令丧主把非法占用的土地予以退还,并且还要对丧主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于火葬区或者土葬改革区,私自进行出卖、转让墓穴行为的,由殡葬主管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给予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且没收其非法所得。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若丧主将遗体埋葬于公墓以外,那么由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给予其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定日期将遗体迁入公墓安葬,还要恢复原来的地貌。
不是有营业执照的,生产棺木,销售丧葬用品,这种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把生产工具没收,把材料没收,把产品没收,把全部销售收入没收,并且,要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是1000元到2000元之间。
于火葬区域内,为理应进行火葬的遗体开具土葬证明之人,将由其所在单位去追究其承担行政责任;一旦构成犯罪呢,就会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去追究那个人的法律责任 。
在火葬区,医院方面,若是擅自允许丧主,将尸体运走,去进行土葬,那么,会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
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第三十三条罚没收入进行处理。
处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当事人要是对执罚单位所作出的处罚,心有不服的情况,那么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能够去申请行政复议,并且,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自1994年10月1日起,本办法开始施行了。曾经在1986年2月13日由省人民政府所颁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于此同时被废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