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龙山源公墓官网

墓园地址:安吉递铺街道古城村

官方热线: 400-696-5180

24小时热线:159-0077-9188

自驾车线路: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详情请拨打400-696-5180, 159-0077-9188(微信同号)咨询

公交车线路:

龙山源公墓墓园班车:购墓免费接送。

冬至、清明期间全市设有多处祭扫专线班车,请提前一月购票。票价若有浮动,恕不另行通知。

(2023)江苏省陵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2 09 浏览: 33

发证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2023年1月31日

时效性目前有效

发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生效日期:2023 年 4 月 1 日

地方政府法规的有效水平

《江苏省陵园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昆林

2023 年 1 月 31 日

江苏省陵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墓地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墓地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墓地,是指为死者骨灰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商业性墓地。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主导为死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商业墓地是指通过市场调节为死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_江苏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2017

有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应当依法将遗体埋葬于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墓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墓地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墓地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墓地、古墓葬地的管理工作。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墓地、古坟地。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便民的原则。 、科学规划墓地数量、规模、位置等。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安置所和节地型生态殡葬建设项目,对商业性公墓建设实施总量控制。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服务死者的区域范围审批。商业墓地由设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需要为有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修建殡葬设施的,由县(市、区)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向设区的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提出申请。建造。批准结果报省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建设公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同级开发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二)符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有建设所需资金;公益性墓园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有与墓地管理服务相配套的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墓地:

江苏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_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2017

(一)耕地、林地、草地;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干线两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第十条 独立墓葬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公益性墓地宜采用横式墓碑。提倡商业墓地采用卧式墓碑;如果商业墓地采用垂直墓碑,其最大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一米。

第十一条 推广和鼓励节约土地的生态埋葬、骨灰立体埋葬、不留骨灰埋葬方式。新建陵园的生态墓葬面积应当不少于陵园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原用途和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林地、草原和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综合利用。 。然而,没有永久建造任何永久性性设施。

第十三条 墓地区域建设应当体现园林特色,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50%。

陵园建设应当根据骨灰安放数量、参加祭奠仪式的人流等合理设计和布局,按功能划分为骨灰安放区、业务办公区、公共服务区;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生活文化教育功能区,以免骨灰留存。为捐献遗体的死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第十四条 公墓殡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公益性公墓的丧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业性公墓的丧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禁止买卖坟墓。墓地单位除为特殊人群预留墓地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死亡证明或者火葬证明的墓地。

第十六条 在公墓安葬骨灰的,公墓单位应当与负责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安葬费、管理费、坟墓使用期限等权利和义务。鼓励使用省民政部门公布的殡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坟墓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墓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通知负责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如果您无法联系我们或未能在期限内处理此事,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改造墓葬空间。

第十七条 公墓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公墓安葬证明和骨灰安放证明。

第十八条 墓园单位应当在服务显着位置公示墓园设立证明、墓园性质、服务区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电话。场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墓地单位应当建立墓地销售管理档案,并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骨灰安葬服务及收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祭扫节日的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分流、消防等工作。源头控制和牺牲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墓单位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追悼服务,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的追悼服务,推广集体祭祀、献花、网络追悼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陵园内的安葬、追悼等活动必须遵守陵园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违反陵园管理规定,在陵园内焚烧祭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墓地单位,是指建设、经营、管理墓地的组织。坟墓是指墓地单位提供的坟墓、牢房等独立的埋葬单位。处理人是指取得死者骨灰埋葬地的死者亲属或者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历史墓地是指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没有专人管理的集中墓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陵园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墓区声明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
墓区销售热线:400-696-5180
24小时咨询热线:159-0077-9188(微信同号)
免费专车接送 专业顾问全程陪同 购墓优惠多赠品丰富

400-696-5180

159-0077-9188